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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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47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47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47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东高达重工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购机款1113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以购机款713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逾期违约金予被上诉人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四、驳回被上诉人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8.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608.29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上诉人广东高达重工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08.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72.48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上诉人广东高达重工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2.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