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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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偿还代偿款451111.53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51111.5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洛阳红船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43元,由***、***、***、洛阳红船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