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8年05月26日起至2019年05月25日止,以33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从2019年05月26日起至2019年08月20日止,以35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从2019年0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5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6.00元,减半收取计3,558.00元,保全费2,620.00元,共计6,178.00元,由原告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58.00元,被告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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