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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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101465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元,共计269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