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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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赔偿金52,230元; 二、驳回原告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元(原告已预交1363元),减半收取元607元,由原告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负担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