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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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4518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7元(预交),减半收取3283.50元,由原告***、***负担44.50元,被告***负担3239元。 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