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75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被告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高峰 人民陪审员 李俊锋 人民陪审员 郭成强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婷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