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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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 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46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负担15元。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