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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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 黔西南州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1,3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人民币10,000.00元。 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车辆损失7,5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