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东南中智达设备器材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贷款900000元及利息218627.1元(2019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率8.3124‰的利率标准,以及月率13.5‰的罚息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为止,利随本清)。 二、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以其抵押的房屋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黔东南中智达设备器材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本案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12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黔东南中智达设备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