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乐路支行 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黔2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兴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兴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