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沛县五段供销合作社继强农资门市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沛县五段供销合作社继强农资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行为; 二、被告沛县种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行为; 三、被告沛县五段供销合作社继强农资门市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四、被告沛县种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并对沛县五段供销合作社继强农资门市部的上述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沛县五段供销合作社继强农资门市部负担580元、被告沛县种子公司负担5220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沛县种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两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在支付赔偿费时一并支付给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8-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