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 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消防系统设施维护保养工程合同款项共计16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其中109000元从2016年3月21日起算至该笔付款义务付清之日止,另外54500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算至该笔付款义务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二、被告茂名石化医院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负担1587元,由被告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785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履行本判决义务之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志豪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红梅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