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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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瑞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129726元,返还***18027.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负担425.50元(此款由人保南京分公司于返还其垫付赔偿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负担425.50元(此款由人寿保险马鞍山支公司于返还其垫付赔偿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