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吴文权、周慧洁与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吴文权、周慧洁与第三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签订的《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文权、周慧洁返还购房首付款470935.00元及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吴文权、周慧洁已向第三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当月出具的还款还息明细清单为准)。

四、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文权、周慧洁赔偿以470935.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吴文权、周慧洁违约金2354.68元。

六、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偿还原告吴文权、周慧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就《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剩余贷款。自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清偿上述贷款之日起十日内,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办理中心城地下空间第1幢-1层-1-517号商铺上抵押登记的涤除手续。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7277.00元,由原告吴文权、周慧洁负担277.00元,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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