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 栾川县丰汇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栾川县丰汇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申请人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在栾川县邮政银行君山路支行的存款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8-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