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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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金瑞置业有限公司 珠海昌荣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夏湾支行 广州桐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夏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200000元、以及计至2019年4月20日的正常利息463018.28元、复利5716.14元; 二、被告珠海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夏湾支行支付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2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期贷款基础利率加221.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珠海昌荣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桐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珠海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珠海昌荣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桐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珠海金瑞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夏湾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618号鸿雅花园第六栋201商场、珠海市××路××号××花园××栋××商场的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珠海金瑞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夏湾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花园××栋××号××号商铺的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珠海金瑞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夏湾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花园××栋商铺××号的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珠海金瑞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44元,由本案十一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