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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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18420元(其中车损208000元、评估费10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保险公司负担2286元,由原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履行款账户:开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账号:62×××02)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