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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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吉信用社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6095.54元,本息合计66095.54元;2019年5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3万元借款利息按照本金3万元和月利率8.3375‰上浮50%给付时另行计算;2019年5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2万元借款利息按照本金2万元和月利率8.7‰上浮50%给付时另行计算; 二、驳回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元、公告费240元,合计1696元,由***负担1692元,由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