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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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勋峰物资有限公司尚欠代偿款人民币1,25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算,另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均由被告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