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长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长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54247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长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2元,由被告四川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