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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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威铭达陶瓷原料制作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建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及该款利息830945.6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另计)。 二、原告广东建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在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潮州市城西吉街管理区后沟村福春10巷2号(1-7)层(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074362、粤房地证字第C0074363、粤房地证字第C0074364)的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最高限额人民币25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第一项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四、潮州市潮安区威铭达陶瓷原料制作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建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318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退还原告,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