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

二、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利息和逾期利息:第一笔借款:(一)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上第(一)、(二)项总金额扣除已经支付的500,333元;第二笔借款: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利息:第一笔借款: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借款: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四、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

五、被告***、***、***对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445元,由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2
发布日期 2020-01-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