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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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句容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4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 二、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3222.5元。 三、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根据原告***提供的治疗工伤的有效医疗票据原件,按照南京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报销本院查明的医药费。 四、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伙食费240元、护理费96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 五、被告***对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