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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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六安市诚明物流有限公司 江阴苏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9668.32元,返还***285元。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0535.67元。 三、江阴苏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82.3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鉴定费5560元,共计6300元(***已预交),由***自负2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