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山市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补偿款315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70元(***已预交),由***负担。***预交的受理费1247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47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41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