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 三、由被上诉人李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劳务报酬955,54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955,54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以年利率5.25%计算至工程款给付完成之日止),由原审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迤那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上诉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724891.29元数额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5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55元由被告李明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迤那镇人民政府连带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5.00元由上诉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355元;被上诉人***、***承担10,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6-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