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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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扬州捷得利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扬州皮茜茜商贸有限公司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皮茜茜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530309418.6、名称为“玩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扬州皮茜茜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 三、驳回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扬州皮茜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