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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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在承保×××号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32554.53元(含后续治疗面部疤痕费用25000元),护理费1374元,住***。 二、原告退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的赔偿款、退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鉴定费188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负担受理费212元及鉴定费940元;由原告负担超标的受理费156元及鉴定费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