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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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公司工程款1061099.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公司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061099.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9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94元,减半收取计10947元,由原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分公司负担3772元,被告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负担7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