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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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十日内给付安徽汇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到期应付工程款6774616元及其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安徽汇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上述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款项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15元,由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830元,由***负担20610元,由安徽汇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