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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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舒城县人民医院 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18134.80元,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车损、施救费2000元,合计30134.80元(含己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车损计款207122.69元。 三、被告***、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非医保医疗费26834.13元。 四、原告***返还给被告***垫付款7054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诉讼费51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75元,评估费300元,停车费1000元,计款3875元,由被告***、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