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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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299.3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61904.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承担1016元,由原告***承担1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