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永安商砼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邯郸市永安商砼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94655。 驳回邯郸市永安商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3.1元,减半收取2096.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