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1执保573号 聂涛、罗兴江: 申请人聂涛申请保全罗兴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罗兴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银行存款0.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本院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罗兴江在中国工商银行24×××29账户内银行存款0.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本院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罗兴江在中国建设银行62×××20_156_1账户内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厚成 书记员张安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