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1执保573号

聂涛、罗兴江:

申请人聂涛申请保全罗兴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罗兴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银行存款0.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本院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罗兴江在中国工商银行24×××29账户内银行存款0.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本院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罗兴江在中国建设银行62×××20_156_1账户内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厚成

书记员张安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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