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1民初3715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 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J。 负责人:周永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敏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自黎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