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胜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326民初1782号原告:宝鸡胜晨旅游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326民初1782号原告:宝鸡胜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A10Y39法定代表人:冯海超。被告:***,男,生于1985年2月2日,汉族,住***。原告宝鸡胜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公司证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根据原告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说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做更换,本案诉讼不是该公司的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提交诉状上书写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副本载明法定代表人不符,且该诉状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亦未提供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故该起诉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胜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魏舰舟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敏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