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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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465元及利息(1、2018年7月30日之前13242元;2、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0465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