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大仕箱包有限公司
苏州金塑昊塑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5916号

原告:苏州金塑昊塑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米秋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大仕箱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飚。

原告苏州金塑昊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大仕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苏州金塑昊塑化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照原告苏州金塑昊塑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小娟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梦绮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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