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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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智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 武汉前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签订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HF-YOTO-201605-104的《售后回租协议》于2018年11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编号为HF-YOTO-201605-104的《售后回租协议》下的租赁物件(详见附件一租赁物清单); 三、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全部未付租金计算的损失5,872,800元、截至2018年11月26日的逾期利息759,029.14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18年11月26日的应付未付租金4,32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四、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件与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协议折价或将该等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所有; 五、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30,000元; 六、如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不履行本判决第三、五项付款义务,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程家山1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前述付款义务扣除租赁物返还时价值的差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继续清偿; 七、被告***对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范围为前述付款义务扣除租赁物返还时价值的差额,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用合计62,295元,由被告武汉蓝湖医院(普通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附:附件1《租赁物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金额(元) 供应商 1 CT机西门子 15,325,000 武汉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 彩超 1399,000 武汉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 电子胃镜 1207,000 武汉前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4 宫腹腔镜 1659,000 武汉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5 麻醉机 1214,000 武汉洪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6 四位彩超机 1688,000 武汉前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7 医院诊断X光机 11,379,000 武汉市智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19-0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