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栖霞澳通化工有限公司 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686民初2024号 原告:栖霞澳通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衣跃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林,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丽霞,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建泉,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董建鹏,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多年来一直有选矿药剂买卖业务,截止2016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欠付原告货款928083.4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原告与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此,原告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牟 鹏 人民陪审员 姜德生 人民陪审员 刘文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曲慧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