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621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辛玉芬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吉0621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辛玉芬拆迁补偿款61,435.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1.00元、申请执行费83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款73,141.3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辛玉芬,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836.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执495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