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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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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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民初989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一帆运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运输费用(含台班费)380964.5元,并支付以380964.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68元,减半收取3884元,由上诉人一帆公司负担343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52元;二审案件收费5060元,由一帆公司负担4471元,由***负担58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已分别由***、一帆公司预交,按照前述各自负担情况两相抵充后的差额2843元,由一帆公司支付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时一并加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