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天源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27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27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5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和四川天源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和四川天源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00元,由被告***、***和四川天源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4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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