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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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天源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27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27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5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和四川天源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和四川天源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00元,由被告***、***和四川天源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