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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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22934.52元(902934.52元-80000元=822934.52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连云港弘恒物流有限公司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7元,原告负担3842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11745元,原告已经预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兑现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87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
| 裁判日期 | 2018-7-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