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调解书之一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2623民初572号之一

原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施秉县城关镇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明道江,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梅,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该公司股东。

被告: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柠滔,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5********,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8********,住***。***、***系姐弟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31990********,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某,系***母亲,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原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950250.47元及所欠利息283616.05元,合计6233866.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2020年2月2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止。借款合同期限内按月9.43‰计算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14.145‰计算利息。还款方式: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11月30日支付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产生的全部利息(以原告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核算金额为准);第二期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本金2500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8月30日的利息;其余本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

二、被告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保证人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保证人有权向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如果被告方有任何一期逾期,原告方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7719元由被告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款由被告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11月30日和第一期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行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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