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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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乐触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萌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科成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享有的著作权; 二、被告北京乐触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萌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科成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北京乐触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萌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科成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其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百度手机助手(http://shouji.baidu.com)、360手机助手(http://zhushou.360.cn)的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上述网站,费用由被告北京乐触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萌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科成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北京乐触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萌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科成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五、被告北京乐触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萌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科成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80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55元,被告北京乐触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萌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科成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