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42455.9元,并支付利息(以18423.4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以19322.9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以24897.6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2日起、以24620.0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以18790.6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以24495.0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以11906.2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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