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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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神川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56864.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28元,被告佛山市神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12元。被告佛山市神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