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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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则学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图卦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英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 上海乙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垫款本金13,879,941.66元; 二、被告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截至2017年3月15日的逾期利息770,336.76元,以及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垫款本金13,879,941.6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律师费7万元; 四、如被告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图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则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乙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上海图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号XXX、XXX室的房屋、以被告上海则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以被告上海乙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XXX号XXX、XXX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最高债权限额2,000万元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图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则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乙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对被告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共计115,423元,由被告上海施兆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图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则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乙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司法鉴定费49,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